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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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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应予立案追诉。包括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以及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同时,使用禁止药品或含有该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销售明知使用该药品或含有该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也应予立案追诉。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也应被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拓展延伸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标准与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标准与法律责任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一般来说,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证明被告人确实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次,需要证明食品确实具有有毒有害成分,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具有一定的过失;最后,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或者有潜在的危害。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责任可能包括罚款、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责任应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对于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明知销售此类食品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同样,对于使用禁止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动物供人食用,或明知销售此类动物的行为,也应予以立案追诉。此外,对于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该类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应予以立案追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责任因各国法律体系而异,具体应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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