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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责任在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后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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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需要承担转让后股权的责任,而只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出资额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后其股东身份不再拥有,其出资义务也就应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原股东只对转让前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继续承担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经过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需要承担转让后股权的责任,而只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出资额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后其股东身份不再拥有,其出资义务也就应由受让方承担。所以,原股东只对转让前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继续承担出资义务。

拓展延伸

原股东认缴出资额,股权转让后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原股东认缴出资额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共同认缴的,因此股权转让时,应由受让人承担原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受让人列为股东,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原股东的信息。因此,原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在股权转让后应由受让人承担。

结语

经过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需要承担转让后股权的责任,而只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出资额的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后其股东身份不再拥有,其出资义务也就应由受让方承担。所以,原股东只对转让前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继续承担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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