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1、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2、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3、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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