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被人民执行,但若是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执行需依据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和其他证据,确定房屋权属归被执行人所有,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送达相关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人民可对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第三人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亦可执行。
法律分析
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但依据其他法律文件确定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是可以执行的,但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是可以执行的,但需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其房屋权属归于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拓展延伸
房产证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房屋交易的影响
房产证在房屋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房产证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所有权归属。房产证对房屋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首先,拥有有效的房产证是进行房屋买卖的必要条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合法转让。其次,房产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买家可以通过核对房产证上的信息来确认房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房产证上的性条款(如抵押、查封等)也会直接影响房屋交易的进行。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应仔细核对房产证的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
在房屋交易中,房产证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虽然可以被人民执行,但其唯一房产只能被查封而不能拍卖。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人民需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其权属归属。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应仔细核对房产证的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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