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是负责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和实施全过程的行政职能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十项权限,规划编制权,规划审批权,规划修改权或调整权,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整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规划局,个别县市没有成立规划局的是放在住建委,局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级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地管理部门是依法主管土地保护,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国 务院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
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治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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