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财产 案件受理费 ,如离婚、 侵犯公民肖像权 、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 经济合同纠纷 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3、其他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 诉讼费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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