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案件不能约定仲裁,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紧密关系。协议管辖只选择一个管辖,不具备专属管辖效力。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有效,否则无效。
法律分析
一、专属管辖案件能否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按照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关系是什么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当协议管辖只选择某一个管辖时,该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定的那个管辖,其他无权管辖,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或者说通过协议使案件专属于某一管辖,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签订地的甲地为管辖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却向合同标的物所在的乙地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了,那么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着约定的专属管辖为理由而提出管辖异议。
三、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的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起诉的,可以受理。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结语
专属管辖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特定对某类案件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管辖权,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与此相比,仲裁并没有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选择其他管辖,但可以选择仲裁裁决。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关系,专属管辖对协议管辖构成了和排除。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只要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若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则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可向提起诉讼。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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