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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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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前就固定资产情况编制报表,交管理单位核对后由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分掣孽存,本项采用计算机处理报表。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末将增减、调动情况报资产管理科。

第五条 盘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科组织资产管理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盘点。盘点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注明盈亏原因,由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和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盘点延误或不执行,罚财务负责人 元以上。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

1、 企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帐,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

2、 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3、 接受捐赠的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评估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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