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局有关规定实行一九四队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参与抵押的人员,将按全队以及各经济实体(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挂钩实施奖惩(队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由局考核,不参与本办法)。
一、抵押范围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队属钻机正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册在岗队属车辆驾驶员。
前提交上月安全生产报表;
(2) 队工程技术部对其安全状况综合考核后,按规定提出兑现意见;
⑶ 报队领导核准批复;
(4) 由财务资产部兑现;
七、 奖励与处罚
(一) 奖励金额每季度考核兑现奖励为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金额。
(二) 奖罚办法
1、 在考核期内,无因工责任死亡,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轻伤率以1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不超过1人,无一级孔内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风险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抵押金标准扣减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20%;有两种情形及以上者,按每项20%累计扣减: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开展(以记录、检查表、总结等为依据);②生产现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三违”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③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一般隐患整改率小于80%;④没有及时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
3、 发生安全事故(孔内、机械、交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扣减该项目部、经济实体安全生产抵押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50%。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风险抵押金50%:①发生人身事故,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1人;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非伤亡事故1起;③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1起。
5、 发生人身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2人或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发生二起及以上者,取消事故单位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专职安监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2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6、 发生因工责任死亡1人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特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全年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全部抵押金并处以与抵押金同等金额的罚款,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专职安检员50%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风险抵押金40%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八、 附则
1、 上一个考核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各岗位抵押金额不足时按本人标准补齐。
2、 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计入下年度奖励。
3、 在抵押期中途任命或调入的人员,从下一个抵押期参与抵押。在中途解聘或调离的人员,根据其在任期间安全情况对其考核。退休或调离人员退还其抵押金。
4、 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执行最高处罚,不再合并处罚。
5、 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 本办法自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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