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供电措施:
1) 掘进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供电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2)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3) 过电压保护及短路电流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4) 下井及井下电缆的保护,要符合相关规定。
5) 各级配电电压及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保护要符合规定要求。
6)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保护要符合要求。
7) 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闭锁及供电保护。
2、 电缆的选择及电缆的敷设的措施:
1) 井下动力电缆采用专用矿用电缆。
2) 井下各配电站配电的低压电缆均采用橡套铜芯电缆。
3) 照明电源采用阻燃的矿用橡套电缆。
4) 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5) 电缆敷设:在水平向导和副斜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
6) 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扯驰度,悬挂高度高于矿车。
7) 悬挂点间距为3M ,电缆如与压风管,供水管,排水管在同一侧应挂在管道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8) 电缆连接: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要用与电气设备的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9) 电缆线芯使用齿形电压电板(卡抓)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10) 不同型电缆之间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侵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3、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和触电事故的措施:
1) 防止矿井突然停电的措施,必须使用双回路电源,一路断电立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本矿井已经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自备的380KW发电机组以备应急之用,并按正常情况检修好。
2) 防止电火花事故的措施:
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鉴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②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因电缆受潮、老化等。
③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要及时检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④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使用防爆验电笔验检,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都应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 送电”牌子,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⑤建立矿井管理制度,每盏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必须保持完好,严禁发出失爆矿灯。严禁用等人员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
⑥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⑦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以确保供电安全。
3、 防止井下电气着火的措施:
变电所和供电线路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
4、 触电事故的措施:
1)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发生危险。
2) 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3) 井下交流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并构成接地网,127V 线路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四) 井下防雷事故的措施
1、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
2、 井上下应装设防雷电装置,已经安装完成。
3、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4、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5、 电器设备和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
6、 采区变电所和装有电气设备的峒室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7、 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因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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