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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权利让与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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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将证据权利让与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经过人民书面同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提出质证、辩论的权利。否则,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权利让与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即需经过人民书面同意,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将证据权利让与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经过人民书面同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提出质证、辩论的权利。否则,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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