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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六级工伤最新赔偿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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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和工伤认定程序与手续的介绍。根据工伤等级不同,赔偿金额有所差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

法律分析

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7个月;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5个月;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3个月;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1个月;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8个月;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6个月;

七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3个月;

八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1个月;

九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9个月;

十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7个月。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费用:需要康复治疗工伤职工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残疾赔偿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 能维持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支付;

(二) 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导致残疾,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自工伤保险期满前 12 个月发放。

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一)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二)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

(三)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0 年不足 2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四)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20 年不足 3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 36 个月。

结语

根据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同时,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等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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