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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周期是多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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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具体纳税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可以选择按年、季度或半年缴纳。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地税局咨询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季度或半年)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地地税局询问。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家可以选择按年、季度或者半年等期限进行缴纳。通常情况下,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当地的确定。因此,如果大家想要了解具体的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地税局询问,这样得到的信息更为准确一些。最后,

结语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相关法规,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一定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耕地和非耕地的征用,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而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有具体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购置存量房、出租、出借房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等情况都有相应的规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最后,具体的纳税期限建议咨询当地地税局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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