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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获得抚养权一方把孩子带到国外,另一方见不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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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后将孩子带到美国长期居住,男方无法与孩子联系。在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女方在美国,男方可以申请探视权,但执行难度较大。北京并未判决共同抚养,因为共同抚养存在风险。如双方可友好协商,明确抚养细节,避免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分析

问:如果离婚了,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以后,把孩子带到美国去,长期不回来,男方就看不到孩子了。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让孩子见到爸爸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北京有没有判决孩子共同抚养的这种判决?

答:首先我们来说,这个问题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是没有办法做到完美的解决的。因为探视权它过于的人身性,并不像是说钱款之类的,说只要判决了,我就得执行这个钱款,执行法官就可以去划拨账户,不是这样的。因为探视权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女方如果把孩子带到美国去,如果女方本人在中国的话,还稍微好说一点,男方可以去要求、协商,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她不遵从的判决的话,是可以把女方挂入失信人名单。登上失信人名单之后,对于女方乘坐高铁呀飞机等等就会有诸多的。

如果女方长期在美国不回来了,在那边带着孩子生活,那么执行的难度就会上一个台阶,执行法官考虑的就会更多。因为女方不在中国,首先送达是一个问题,然后执行阶段呢,执行法官也不太可能说去美国把你的孩子带回来,让你去行使你的探视权,这个司法成本太高。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最多也就是挂入失信人名单,等女方入境或者出境的时候进一步做一定的。所以说探视权的问题,建议双方一定要友好协商,这样的话对于孩子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最好的局面。否则的话,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主张强制执行,难度都很大。

关于共同抚养孩子问题,据我所知,北京的没有出过类似于共同抚养的判决,因为共同抚养对于法官来说他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他判决了说共同抚养,这边养三天,那边养四天,首先它就没有那么明确,其次它的执行也难以获得一个保障。一般来说北京的法官都会判决抚养权归一人,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

但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解决离婚或者孩子抚养的问题的话,他是可以主张的,这可以在双方商量说共同抚养,把共同抚养的细节一定要敲定,以免最后这个调解书就是一纸空文。对孩子,对双方都不好过。

结语

离婚后,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后,应尽量保持与男方的关系,以便孩子能与父亲保持联系。若长期不回来,男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司法成本高的问题。关于共同抚养孩子问题,北京暂无相关判决,双方应友好协商,明确抚养细节,避免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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