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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退休后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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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引发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法规,退休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和最高人民的规定,退休纠纷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公司关于退休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在现实中是经常发生争议的事情。例如劳动者是否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退休就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争议。那么这类争议是否属于可以仲裁的劳动争议呢?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公司关于退休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在现实中是经常发生争议的事情。

例如劳动者是否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退休就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争议。那么这类争议是否属于可以仲裁的劳动争议呢?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也就是说退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五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acte;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acte;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这种纠纷也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这种纠纷也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对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关于退休引发的纠纷,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解决,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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