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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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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新认定依据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和最高发布的《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辱骂、恐吓、编造虚假信息等,破坏社会秩序。共同犯罪形式指明为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法律适用,以及信息网络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93条,《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及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一、《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

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

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界定了信息网络的概念:“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定及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条文原文是: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结语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已经明确。根据《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辱骂、恐吓、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将被定罪处罚。同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也将被视为共同犯罪。而在网络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构成竞合或牵连的情况下,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信息网络的定义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寻衅滋事罪将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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