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及劳动争议的受理情况:最高院明确规定了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无书面劳动合同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劳动合同的具体处理应基于实际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一、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何种?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受理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对于劳动合同中有关规定的具体条款,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涉案事实和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提起诉讼,人民应予受理。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返还定金和办理人事档案等纠纷、社会保险问题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加付赔偿金纠纷及企业改制纠纷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对于具体条款的处理,应根据实际合同事项和律师的合法认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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