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当其他的各级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2、最高人民发现地方各级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利提审或者指定下级的人民对此案进行再审。如果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当下级人民重新审理后要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
3、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并且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可以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对错误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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