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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客运业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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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客运经营的认定分为客运和货运两类。

一、客运: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货运: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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