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很多,会根据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造成误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者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经营者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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