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处理离婚债务时的对策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
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但这种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当事人对于债务负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并不应主动确认其共同债务的数额,甚至还对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分配,而应当留待债权人自己主张时再行解决。调解、裁定、判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记录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但不在主文上体现,即不可在判项上体现。但可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以便日后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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