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建的 工程需要溪砂建材,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应按甲方工程进度所需的用量供货(甲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供货时间),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二、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按甲方所需的规格及符合工程材料质量所需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三、数量按运至工地实际丈量数量计算,溪砂价格按每立方米人民币叁拾壹元计。
四、价款结算方式
按每月结算的材料总价于每月30日付清全部货款。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日起生效,直至材料款项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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