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而债务抵销的效力则为,抵销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一、合同抵消的条件
合同抵消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可以合意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
5、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债权债务互抵相关知识的汇总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另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抵销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抵销的法律效力如下:
1、双方互负债务按抵销金额消除;当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其互负债务将被消灭;当双方的债务数额不同时,债务数额比一方的债务消除,而债务数额大方只消除债务的一部分,效果与部分清偿相同;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2、债务的关系溯及最初可以在抵销时消除。最初可以是抵销的时候,也就是抵销权发生的时候。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以后期清偿期届满为准。抵销的可追溯性发生的效果,自抵销以来,消除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自抵销以来,不再有延迟责任;
3、抵销发生后,由于抵销的的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因抵销的可追溯性而被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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