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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应该采取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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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合同终止日期是怎么算

合同终止日期根据合同终止的原因来确定。

按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日期的算法各不相同:

(1)债务履行完毕日即合同的终止日。

(2)合意解除合同,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的日期就是合同的终止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就是合同终止日。

(3)债务抵销,协商抵销的协议日期就是合同的终止日,而法定抵销则是一方的通知到达日是合同的终止日。

(4)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到提存机关之日就是合同的终止日。

(5)免除与混同,免除通知之日,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之时,就是合同的终止日。

二、债权债务能否相抵?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双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债务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抵消

债务之间可以相互抵销,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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