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二)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相关延伸】问:行使法定抵销权会被认为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吗?答: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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