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传唤二十四小时候应该释放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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