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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