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项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与之配套的就是集会、示威。通常情况下三者都是连着一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规定,
第
举行集会、、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的;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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