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设立数量:《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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