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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