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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