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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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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到死亡时终止,并不受到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说认为胎儿自受胎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其分娩时为死体,则胎儿自始、一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3、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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