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
2.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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