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是罪大恶极的;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此被剥夺。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应当保护,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一、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二、死刑执行后的处理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并不因其所犯罪行而被剥夺。相信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经清楚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应该有哪些权利了吧,只能说罪犯在被关押的时候,部分权利是受到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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