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件必须先行行政调处,不得直接诉诸;在土地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附属物;对于符合国家法律和的协议和规定,应予以维护,不合理部分可适当调整。
法律分析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规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拓展延伸
我国土地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和实践分析
我国土地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和实践分析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法律程序方面,我们将重点分析土地纠纷案件的立案、调解、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指导。其次,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探讨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和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此外,我们还将关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中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参与,以及相关和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法律程序和实践的综合分析,旨在为解决我国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公正、高效、可持续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结语
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首先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不服时方可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建筑物的兴建。对于已达成协议或制定乡规民约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的情况,应予以维护,可适当调整不合理的部分。通过深入探讨法律程序和实践,我们旨在为解决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公正、高效、可持续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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