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服可向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如无仲裁协议、超出仲裁范围、程序违法等情形。如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撤销。受理撤销申请后,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拒绝则恢复撤销程序。被申请人如证明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可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分析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款,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若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人民可以裁定撤销。同时,人民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裁决,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如果人民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将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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