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属于劳务。
劳务:
是指服务业统一中应税项目写明“提供劳动”的。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并主动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个人凭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劳务报酬。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也属于为付出劳务的个人员工开票,纳税义务人始终为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开具劳务所需材料:
1、劳务开具申请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
3、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支付工资清单。
普通: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普通由行业和专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商业批发统一、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商品房销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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