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以下刑事申诉应当受理:(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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