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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情侣购买的房产,如何在离婚时进行分配,这是民法典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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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同居关系无法离婚,只能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买的房屋按如下规则分配: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共同出资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但若买房的是一方个人,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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