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方应主动积极垫付医疗费用,但不垫付医疗费永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责任方本身的经济困难。此时,伤者一方可要求交警部门向责任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出具《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直接向医院垫付医疗费,若车辆未参保或者逃逸的,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若上述方法均无法达到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出现时,伤者一方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毕竟自身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在自己垫付医疗费用时,应保存好垫付医疗费的票据,以备在后期诉讼中或者协商作为证据主张相应的权利。
一、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
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知:
1、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2、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3、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
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是无底洞怎么办
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是无底洞可以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基金,主要原因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8,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600元人民币。
2、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垫付,并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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