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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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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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