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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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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实质分歧在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立,简单来说就是客观与主管的区别。
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
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
犯罪共同说在确定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果由行为人单独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单独正犯;由数人协力共同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共同犯罪。所以,共同犯罪关系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在不同的犯罪事实或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关系。
行为共同说是西方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范围的一种学说,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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