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一、关于征地公告有效期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征地公告详细内容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2004年我部下发文件,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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