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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电动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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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要安装固定安全座椅。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

对于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返还车辆。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报省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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