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看病优惠如下: 军人及其家属 医疗费用 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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