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有机关进行侦查,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有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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