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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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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三、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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