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含2年)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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