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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位不配合协助执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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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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