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需互相返还财产,折价赔偿不能返还的财产,并按过错程度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应返还或赔偿,恶意合同双方自行承担损失。可撤销合同应通过变更合同来承担责任,最终仍被撤销则参照无效合同处理。
法律分析
一、可撤销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是什么
1、可撤销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需互相返还;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对于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范畴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理论的考察范围应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两个范畴。
1、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或赔偿的后果。如果一方因存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使对方应当承担责任。如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由于此种行为属法律所禁止的,故由此而致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可撤销合同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结语
可撤销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赔偿,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55、156、157条的规定,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范畴应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内容或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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